議長張峻:花蓮鄉間毛小孩斷腿跛行屢見不鮮 觸目驚心


議長張峻:花蓮鄉間毛小孩斷腿跛行屢見不鮮 觸目驚心

尊重動物生命 禁絕獸鋏及山豬吊

 

    

     近年來販售補獸鋏的情勢猖獗,不只實體店面,網路各種販賣捕獸鋏的囂張行徑亦令人乍舌,雖然有立法禁止,但是政府上有政策,業者下有對策,沒有具體的嚴查,使人心存僥倖無視立法的事實,業者和獵人無視法律規定,將違法捕獵用具和陷阱買賣轉入地下化交易,因而使主管機關稽查無所斬獲,近期持續有貓狗和野生動物重傷傳出,情況實在慘不忍睹!

   

     花蓮縣獸鋏及山豬吊的通報案件,自一百一十一年迄今,有通報紀錄的計十一件(一百一十一年:三件;一百一十二年八件)。據查核辦理本縣五金行販賣獸夾查核,一百一十一年查核廿七場次,一百一十二年截至目前查核四場次,共計卅一場次,皆無販賣獸鋏之情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至三月間因犬隻遭山豬吊陷阱捕捉而受傷事件頻傳,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已於今年三月間寄送宣導單張、海報及布條給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請各公所協助張貼及吊掛。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動防所)並於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函文本縣各鄉鎮公所,請公所協助宣導禁止使用獸鋏及山豬吊等違法陷阱。

 

     許多被查獲的獸鋏和山豬吊,常傷及野生動物,已明令禁止使用。外縣市政府會定時到山區、野外巡查清除獸鋏、山豬吊,也在各種活動中加強宣導。花蓮縣為向民眾宣導正確觀念,會在社區活動中心辦理禁止使用獸鋏及山豬吊宣導會,一百一十二年校園推動動物保護宣導課程中,也陸續向各級學校學生宣導禁止使用獸鋏及山豬吊,目前已安排十七場次,但始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防不勝防。

   

     動物保護法第十四之二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十四之一條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行政院農委會並於一零九年二月十一日公告,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使用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捕捉動物,其所稱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指含金屬材質繩索,並以彈簧續壓式裝置束綁動物肢體之捕捉工具。違反規定者,依第卅條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若致動物死亡、肢體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依同法第廿五條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廿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查獲民眾放置獸鋏或山豬吊將依法裁處。另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也明文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之方法,且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違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廿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在查獲違法使用的山豬吊或獸鋏時,上面有時會留有動物斷肢或骸骨,動物誤中山豬吊或獸鋏,不是斷肢逃跑就是死在陷阱中,因此常會發現僥倖逃脫陷阱的三腿毛小孩,在鄉間巷弄中使勁地生存著,此景令人不忍與心痛。建議相關單位嚴查網路販賣與實體店面販賣,並禁止製造,已持有者需銷毀,否則一律沒有寬限期。建議提高刑事罪;罰金;如業者仍持續販售,機關單位可視情況收回與廢除公司行號經營許可證。持有、使用、製造或販售均可檢舉,並設立檢舉獎金,讓民眾協助政府一起監督;也不排除訂定地方自治條例,以落實保護動物及尊重動物生命的態度,同時保護自然生態環境,避免破壞生態平衡及傷及無辜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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